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第**社**号,现住原籍。曾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月间,被告人龙某甲以窃取他人汽车内的财物为目的,多次采取持钢筋撬开车窗玻璃,然后砸破车窗玻璃并从车窗钻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在陵水县城盗窃多起,并导致多人财物受损毁,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5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滨河南路与沿河西路路口附近的陵河河堤路边,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邓某甲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座后面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

2.2019年4月27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后山庙路口附近,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偷到一条硬芙蓉王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和少量零钱。

3.2019年5月1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中国银行附近的停车位处,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砸碎,准备进入车内行窃。因该车报警器响,龙某甲便逃离了现场。

4.2019年5月4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与解放路路口附近,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乙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4952元。

5.2019年5月6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北斗路响水桥附近,用上述方式先后将被害人兰某甲、王某丙停放在该处附近的2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兰某甲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516元;王某丙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655元。

6.2019年5月10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路怡景湾酒店对面河堤的黑牙槟榔店附近,用上述方式先后将被害人蔡某某、罗某某、王某丁、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4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龙某甲在李某某的车内翻找财物时,遇到李某某过来开车,龙某甲听到车的遥控声响后从车内跳出来,逃离现场。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某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360元;李某某被砸小车受损的鉴定733元。

7.2019年5月16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新建路一心堂药店门口,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小轿车副驾驶座的后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许某某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656元。

8.2019年5月21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北斗东三路里面一草坪处,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620元。

9.2019年5月23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北文路兴华幼儿园门口停车位,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赖某某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335元。

10.2019年5月28日3时许,龙某甲来到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光辉酒行前面的停车位处,用上述方式先后将被害人叶某某、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2辆小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然后钻入车内行窃,但没有窃得财物。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叶某某被砸小车受损修复后的鉴定价格是299元。

2019年5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在陵水县椰林镇汽车站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筋1根;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维修单、维修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林某某、肖某某、兰某乙、纪某某、郑某某、周某某、邓某乙、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甲、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兰某甲、王某丙、蔡某某、罗某某、王某丁、李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赖某某、叶某某、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盗窃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黄再波

202012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7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钢筋1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