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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盗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83号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村**号,现住廉江市沙岭路一出租屋。被告人龙某甲曾于2007年4月16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9月12日18时许,龙某乙将1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被害人黄某某,吩咐黄某某将该笔款项转交给一名叫“东仔”的男子,黄某某便携带着10万元现金,驾驶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龙某甲一起到廉江市城北市场附近找“东仔”交钱,因暂无法联系上“东仔”,被害人黄某某和被告人龙某甲一起回到廉江市美景北路东四街爵士商行处和龙某乙等人一起饮茶,并在下车时顺手将该10万元放在爵士商行大厅里面的一张收银台处。在此期间,被告人龙某甲趁黄某某、龙某乙等人不注意,将该10万元盗走,并离开商行。被告人龙某甲将盗来的10万元用于赌博花费光了。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龙某甲先后通过转包的方式承租下廉江市城南街道三叉村中间岭、垭贡岭林地,并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甲于2016年4、5月份开始雇佣钩机、运泥车等工具在三叉村中间岭处非法挖泥取土,造成林地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经鉴定,三叉村中间岭被毁坏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被毁坏林地面积为14.3亩。

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人龙某甲承租下廉江市城南街道三叉村中间岭林地后,以牟利为目的,与廖某某、郑某甲平、郑某乙敏、陈某某、祝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珍等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以承诺可永久性使用土地,并可在该块土地上建房屋、厂房等建筑等约定,以“以租代售”的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转让给廖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祝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等人,转让面积共3120平方米,并先后收取廖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祝某某、黎某某、杨某某等人土地转让款共77.1万元(其中收取祝某某土地转让款人民币50万元,收取杨某某土地转让款人民币3万元,收取廖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黎某某等人土地转让款共2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又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四十二条、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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