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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苗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村**号,现住湖南省吉首市保靖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日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伙同龙某乙(已判决)、龙某丙(在逃)窜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室何某某家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7日3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伙同龙某乙(已判决)、龙某丁(在逃)窜至湖南省醴陵市**街道**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之后三人继续窜至醴陵市**市场**栋**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之后三人骑车逃离现场,在湖南省长沙县**镇附近被公安机关追捕后弃车逃跑。

2017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盗摩托车归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铃木牌摩托车评估价格为8100元,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评估价格为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丙、龙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未遂)且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系入户盗窃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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