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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6********,苗族,初中文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龙某甲想利用其购买的*****大众汽车万能钥匙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当日14时许,龙某甲以玩耍名义电话联系其堂兄龙某乙,因龙某乙正在上班,龙某甲便在网吧上网等候,当日20时许,龙某乙驾驶电瓶车搭载龙某甲沿南华门方向往金家园方向行驶,在途径凤凰县**镇喜鹊坡附近停车场时,龙某甲以上厕所为由让龙某乙停车在马路边等候,其独自走到喜鹊坡停车场内寻找作案目标。在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白色途观汽车后,龙某甲便使用*****大众汽车万能钥匙套开罗某某汽车车门,并进入车内,随后龙某甲将罗某某放在车内扶手位置盒子内的7500元左右现金及一包和气生财香烟盗走。得手后,龙某甲原路返回到马路边搭载龙某乙摩托车离开现场。

2020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凤凰县**镇**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28日,凤凰县公安局以依法将755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范某某、龙某乙、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已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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