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49********,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镇**村**坡**组。因盗窃,于2013年7月1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被松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早上,被告人龙某甲乘车从松桃县**镇到凤凰县**镇赶集。当天上午7时许,龙某甲行至**镇**村老街路口处,发现在该处售卖水果的被害人龙某乙背后一个框里放着一个紫色挎包,龙某甲便趁机偷走龙某乙的挎包并离开现场,后龙某甲行至**镇**屋背后的山上翻开紫色挎包,发现包内有人民币3500元便拿走,并丢弃该挎包在**屋背后山上,后乘车回松桃县。同年7月15日,凤凰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甲带领下提取其盗窃的紫色挎包,在包内提取出金耳环一对。
2020年8月20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100元(贰仟壹佰圆整)
2020年8月7日,凤凰县公安局将被盗的3500元及一对金耳环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龙某甲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视频光盘壹张;7.其它证据:抓获经过、领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还赃款,酌情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松桃县**镇**村**坡**组,联系电话:152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光盘壹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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