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6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院**,于2019年8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4月成立深圳市**娱乐有限公司,同年9月份租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道**号**村**酒店**楼开办**会所,会所经营项目有洗脚、按摩等服务 。

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是**会所法人、老板、实际控制人;彭某某(另案处理)担任会所总经理,负责管理会所全部事务;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会所经理,负责招募、培训及管理按摩技师;被告人石某某(另案处理)为技师部主管,负责管理技师考勤、上钟,安排技师培训(内容包括“口交”、“口爆”)、管理技师扩钟费用(技师联系客人前来消费的提成)发放;被告人辛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处理)担任会所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向客人介绍服务、通知技师上钟。

本案被告人龙某甲作为楼面主管,负责管理楼面前台接待及管理其它部长、服务员,及明知或应当知道会所存在“口交”、“口爆”服务而提供各项帮助。

**会所制订“按摩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如下:手淫“打飞机”23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口交”、“口爆”368元和468元,“双飞”口交568元,卖淫女分别提成110元、180元、230元不等。2018年3月27日22时许,民警对该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卖淫嫖娼数人及被告人王某甲、辛某某、莫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经网上追逃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8月4日6时许在江华县**镇火车站广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工商注册资料、消费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王某乙、谭某某、龚某某、童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抓获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与张某某、王某甲、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珊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