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冒充快手直播平台某主播,和被害人黄某某(10岁)互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龙某甲谎称向被害人黄某某“借钱”,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 500元,并诱使被害人将其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8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冒充快手直播平台某主播,和被害人谢某某(10岁)互加微信好友,慌称“免费赠送物品”,跟被害人谢某某索要5 000元钱,并谎称该笔钱会随赠送物品一并由快递员送还,通过微信扫码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 700元,后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
3.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冒充快手直播平台某主播,并让被害人周某某(12岁)添加其微信,后龙某甲以借3 000元钱可返还5 000元为由,分三次通过微信扫码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9 000元人民币,后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4.2018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主动添加被害人胡某某(9岁)的微信,之后发送多个微信付款二维码,谎称被害人胡某某不扫码付款就要到其家中去找她,被害人信以为真,扫描其中两个付款码,共计被骗人民币10 000元。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龙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三号线吉祥地铁站站台附近被龙岗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记录、QQ聊天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戴某某、周秀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优敏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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