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龙某甲(小名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猫场镇长沙村**路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猫场镇长沙村**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龙某甲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的贩卖巴西点数卡的广告,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1280.00元。

2、2020年6月30日,龙某甲通过在微信上发布虚假的贩卖巴西礼品卡的广告,骗取何某某人民币3692.00元。

2020年7月14日,龙某甲自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布琼

                                               检察官助理 陈婷

检察官助理 马玫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