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251989********,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被告人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龙某甲多次在微信群、QQ群中发布信息,虚构其有口罩出售,诱骗他人向其购买,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3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50元;
2.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30元;
4.2020年2月17日至2月19日,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03元;
5.2020年2月19日,被害人詹某某在其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栋**室的家中,被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人民币15000元;
6.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50元。
2020年4月1日8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湖南省吉首市“暴风一族”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龙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所有赃款人民币17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微信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龙某乙、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詹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王卓群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4264****;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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