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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诈骗)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因卖淫,于200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6月22日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因诈骗,于2015年9月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7500元。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龙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梁某某结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意与被害人梁某某发展恋爱关系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龙某甲虚构摆夜市、卖衣服、学美容、女儿住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钱款90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唐某某、龙某乙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总金额9027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潮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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