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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重婚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73********,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住址为三穗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因涉嫌重婚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龙某乙于1983年通过农村风俗办酒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二女。1998年左右,王某甲与龙某乙之妹龙某甲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被告人龙某甲明知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4年7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被告人龙某甲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龙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但重婚的目的是为了报复,可酌定从重处罚。综述,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租房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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