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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非法买卖弹药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诉刑诉〔2018〕148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81********,苗族,初中毕业,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村第**组。因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龙某甲通过微信在微信名为“AA稀缺商贸一手货源”(身份不详)的人处,分三次给微信名为“中国人”(“中国人”与“AA稀缺商贸一手货源”为同一人)的人转账共3140元人民币购买气枪一支,和配套的气枪铅弹。2017年6月7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漯河市优速物流向龙某甲邮寄了一个重1.75公斤重,内装气枪铅弹约1000发的包裹。案发后,民警从龙某甲处扣押剩下的铅弹704颗。经鉴定,被查获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安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一八十九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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