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塔水村2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3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自2020年7月14日至8月1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来到桂阳县**路**大楼**栋**楼推销房产,因见到606房未锁门,便进入房内取暖、休息,同日14时许,房主李某某回到家中,见到陌生人龙某甲后打电话向外求助,龙某甲抢走李某某的手机,将其拖入主卧室并威胁其不得报警,随后李某某趁龙某甲不注意逃出房门,龙某甲追出门去,在楼梯间捡起一支啤酒瓶,李某某见状急忙躲回房屋并将龙某甲关在门外,龙某甲遂离开。
次日早上,被告人龙某甲通过亲属龙某乙将手机返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台、啤酒瓶一支;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证人邱某甲、龙某乙、邱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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