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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60********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组。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119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9日,我院决定对龙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0时许,锦屏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锦屏县**镇**村**组龙某甲私藏枪支。经公安机关组织民警依法对龙某甲住宅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卧室内搜查出疑似枪支5支(其中一支为损坏枪支)和部分钢珠子弹及火药,公安民警对搜查出的枪支弹药予以扣押。经将两支疑似火药枪和两支疑似射钉枪送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两支疑似火药枪为两支自制长管火药枪,两支疑似射钉枪为两支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同时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当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投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四支枪支及弹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及照片,拘留证、逮捕证及其通知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移送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枪支弹药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龙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立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四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双芝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龙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 135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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