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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哈尼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号***寨。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5月1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同年8月28日将案件报送至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9月10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澜沧县公安局勐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澜沧县**镇**村***村民小组寨子边山上,查获企图逃逸的被告人龙某甲。民警将其带至暂时居住的龙某乙(被告人龙某甲侄子)家进行检查时,当场从龙某乙家厨房门口下水道内查获被告人龙某甲藏匿的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241.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龙某甲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碟;

3.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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