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23195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现住施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施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施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施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龙某甲在自家位于施某某双井镇镇龙塘村三组小水河(小地名)的山林中发现有2只野生的红腹锦鸡后,产生捕来饲养的想法,回到家中使用塑料绳制作了猎套。于次日将做好的猎套带到小水河山林中,在红腹锦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安装了5个猎套。2020年2月12日中午,龙某甲去到小水河山林查看,发现安装的猎捕套猎捕到一只雌性红腹锦鸡(已死亡),龙某甲便将猎捕到的红腹锦鸡带回家中进行食用。2020年2月13日中午,龙某甲再次去到小水河山林查看,发现安装的猎套猎捕到一只雄性红腹锦鸡(活体),龙某甲将猎捕到的红腹锦鸡带回家中进行饲养。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在2009年2月份在小水河山林曾经猎捕到一只雄性红腹锦鸡,龙某甲将猎捕的红腹锦鸡制作成标本,存放在家中客厅的墙壁上用于观赏。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鉴定,送检的3只疑似红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ChrysolophusPictus),价值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绳自制猎套5个、锦鸡(死体)1只、塑料线自制猎套1副、锦鸡羽毛8根;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龙某甲的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野动专鉴[2020]动鉴字第18号);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分析报告、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杨洪冰
检察官助理:石明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