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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宅: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从2014年3月份开始,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私自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回来放在其住址吴川市**镇的家门口经营销售,每公斤汽油销售价格为8.8元,每天经营销售10公斤汽油,每月经营销售300公斤汽油,每年经营销售3600公斤汽油,从2014年3月份开始至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经营销售汽油时间为5年9个月,总共经营销售了20700公斤汽油,总共经营销售的数额为182160元,获利16500元。经聘请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查获龙某甲销售的汽油进行鉴定,研究法辛烷值检测结果为9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庞某某、龙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未取得经营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数额达182160元,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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