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龙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38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容留他人吸毒、吸食毒品,2020年3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2013年4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3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20年3月1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10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龙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门口,向孙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孙某某查获,在孙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内检查出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094克。3月16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张家界市官黎坪办事处锦江之星1511房间将被告人龙某抓获归案,从龙某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142克。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两包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0月9日19 时许,被告人龙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彭家铺小区久栖山隐艺术酒店401 房间内,向李某某贩卖300 元人民币的冰毒。被告人龙某伙同李某某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完了价值300元的冰毒后,被民警在久栖山隐艺术酒店401 房间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Y97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涉案财物接收保管收据、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秦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附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提取、扣押及封存笔录、毒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附毒品称重照片、毒品拆封、送检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称重、检查、拆封、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检察官助理:欧治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