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龙武,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培训机构职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村。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龙武谎称自己是益阳市箴言中学的老师,其舅舅是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的领导,以能帮他人子女录取学校找关系,办理教育许可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并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开支,还车贷、欠款等。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58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案发前还款2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龙武以可以帮徐某某的儿子到益阳师范读书为由收取徐某某20000元的活动费。徐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被告人龙武后要求其写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到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龙武向徐某某称事情办不好,但未按约定退款。
2.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龙武以帮朱某某弟弟进入万源学校或益阳师范读书找关系为由骗取朱某某8000元。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龙武以能帮夏某某儿子就读万源学校为由收取夏某某5000元;2019年8月6日又以办补习班为由向夏某某借款12000元,实际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2019年7月2日至10日7日期间,被告人龙武在益阳市箴言中学办公楼前以帮郑某某女儿进入箴言中学读书找关系为由先后骗取郑某某12800元、8000元以及和气生财香烟两条。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龙武以帮王某乙的女儿进入益阳师范读书找关系为由骗取王某乙5000元。
6、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龙武以帮夏某某辉女儿进入益阳师范或万源学校读书找关系为由骗取夏某某辉4000元。后因夏某某辉报警,龙武于2019年9月19日退还了夏某某辉2600元。
7、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龙武以帮王某丙办理教育许可证为由骗取王某丙30000元。
2019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龙武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龙岭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骗取徐某某、夏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郑某某、王某乙、夏某某辉、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龙武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武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龙武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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