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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毅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龙毅,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12日被原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8年8月17日被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龙毅来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从顶楼往下逐楼逐户拉门试探是否有门未锁的住户,当龙毅来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单元**的家门外时,发现房门未锁好,遂打开房门进入该住户的卧室内,将放置于卧室内梳妆柜上的一个女士钱包内以及书本上的82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龙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毅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毅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龙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 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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