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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永山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龙永山(曾用名龙永胜),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永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龙永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龙永山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其本人挂靠的浙江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后其承包到广西河池市**县**水库工程项目,以分包该工程项目给被害人黄某某施工需要收取工程投标费用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龙永山将诈骗所得的款项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和偿还债务。

2、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龙永山对被害人邓某某谎称,其通过竞标承包到广西河池市**县**水库工程项目,而实施**水库项目的前期施工工程需要资金先行投入,但由于其资金在其他项目中积压,已无资金投入,需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施工,之后,以分包该项目的爆破工程给被害人邓某某施工为诱饵,以向被害人邓某某借款为由,先后骗取了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68万元。被告人龙永山将诈骗所得的款项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和偿还债务。

综上,被告人龙永山诈骗金额共计7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永山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覃某甲、何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黄某某、覃某乙、王东林等人的辨认笔录等;5、书证:银行转账凭证、施工承包合同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永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永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永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龙永山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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