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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治国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龙治国,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治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治国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龙治国在重庆市巴南区宏宁天城小区附近路边,将被害人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渝AP**** 大众轿车内一台黑色惠普ENVY-X360笔记本电脑盗走,以300元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日常消费,剩余9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电脑价值4699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龙治国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日月光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销售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治国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搜查等笔录;

5.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治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治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治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治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治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冯 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治国现羁押在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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