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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治长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龙治长,男,196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罗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1993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7年5月19日释放;2011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治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2月至201912月期间,被告人龙治长通过微信社交平台结识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被害人支某某,后虚构身份、编造理由,骗被害人支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115171元。被告人龙治长将所骗得款项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微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治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治长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龙治长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强

20201016

附:

    1.被告人龙治长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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