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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波、粟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龙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9********,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粟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7********,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波、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4日、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多次驾驶湘******面包车到湖南省中方县、会同县境内实施盗窃,后将盗得物品出售至怀化市鹤城区**路边的废旧收购店。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到中方县桐木镇茶厂路口,盗走蒋某某堆放在其废品收购店门口的废旧刹车气泵、汽车轮芯等物品。

2、2020年5月27日或28日凌晨,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到中方县滨江路龙井桥建设工地,盗走该工地钢筋160余斤。

3、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到会同县连山乡大坪村十组公路边,盗走丁某某堆放在公路边的螺丝、螺帽等物品500余斤。

4、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到会同县林城镇龙塘村一组环城路段,盗走粟某乙建房工地的铜芯电缆线45斤,后二人在中方县**废旧市场准备销赃时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粟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邓某某、粟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龙波、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指认、检查、测量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波、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波、粟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龙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龙波、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龙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波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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