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龙海平,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87********,苗族,小学文化,个体开车,住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镇**村**组)。被告人龙海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龙海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海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龙海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海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海平于2020年7月3日22时许,至江阴市**镇**村**号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某车牌为苏B****5轿车内,未窃得财物;后通过按车内的汽车遥控钥匙方式,解锁了停在旁边车库内被害人孙某某车牌为苏B****8的轿车,窃得苏B****8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龙海平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龙海平已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海平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海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海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海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春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龙海平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路**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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