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龙清,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玄武区**庵**号**幢**室。被告人龙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龙清作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参与“上海旧城改造”和“连云港华丽正大有限公司”项目为由,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组织讲课等方式,以0.5%-0.6%的日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
经审计,2017年6月至12月,**公司共计吸收301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69.6264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2043.4684万元。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龙清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龙清的照片、户籍资料、借款合同、投资报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清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瑞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清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清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嘉嘉
检察官助理 郭晓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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