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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生华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龙生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先后六次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龙生华路过重庆市永川区**镇**街**号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门市时,看到屋内无人,遂进入室内将王某某放于凳子旁纸盒上一部价值人民币856元的华为牌畅想9plus型(4G+64G)手机盗走,随后将该手机拿到永川客运中心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销赃获款被其耗用。                

2020年9年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龙生华在重庆市永川区三江旅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购机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龙生华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生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红

检察官助理:刘鹏飞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生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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