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龙继富,曾用名龙记付,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9********,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排**村**组。2010年5月、2013年12月均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继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6日,被告人龙继富在长沙市雨花区盗窃多辆机动车及车上财物,价值共计69142.4元。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龙继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继富来到本市雨花区**街道*******机械厂109号,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湘******号银色丰田牌威驰轿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00元。
2.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龙继富来到雨花区**街道树木岭**工业园仓库院子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湘******号银色五菱之光牌面包车盗走,车内价值2948元的7个快递被一并偷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100元。
3.2020年6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龙继富来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号小区**栋,将被害人徐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湘******号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99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购物信息截图、微信聊天内容截图、车辆行驶证及发票等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黄某某、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龙继富的供述与辩解;6.物价认定书、物证鉴定书;7.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继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继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龙继富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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