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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胜吉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龙胜吉,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226281990********,侗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胜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7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胜吉在已经与贵州旅游***公司解除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私自使用该公司位于本市南明区博爱路纽约大厦***1号的办公室,私自悬挂营业执照以获取客户信任,骗取被害人缴纳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8308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罗某某11600元,骗取被害人姚某某29800元,骗取被害人梅华26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4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680元。

被告人龙胜吉于2019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在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龙胜吉退了95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胜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0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胜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龙胜吉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2册。

2.起诉书1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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