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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胜添、朱光沂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龙胜添,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龙胜添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 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2月18日释放。被告人龙胜添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 月12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 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光沂,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光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1 日18 时许,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奥林清华”西区** 幢**室被害人朱某某的家中,采用攀爬入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30312 元的金银珠宝首饰共计40件。

归案后,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赃款和赃物。

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于2020年2月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的金银珠宝首饰等(均系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3.证人周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对被盗物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入户盗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龙胜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昌文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胜添、朱光沂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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