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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集资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4〕1213号

被告人龙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龙某在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情况下在本市观水路“**花城”芙蓉阁703室成立“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并以该虚假的公司主体身份和投资项目为由对外大肆进行非法融资活动,以虚构的投资项目和高息反利(利息5%-7%不等)为诱饵先后以公司及个人名义向陈某某、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蒲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范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朱某某、范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60人融集资金641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龙某在收受被害人所提供的集资后,将集资款项再放贷或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被害人利息,其间偿还被害人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4413.413万元,其余款项被龙某用于挥霍。直到2013年底,由于资金链断裂,龙某无法偿还被害人人民币1999.587万元。后龙某逃匿躲藏,直至2014年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工商部门证明、抓获经过、记帐本、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蒲某某、冯某某、林某某、范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方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朱某某、范某某、林某某、林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龙某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5.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人民币1999.587万元集资款不能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筑煜

2014年11月5日

附:一、被告人龙某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五册;

2、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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