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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运荣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龙运荣,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路**号**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运荣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龙运荣以金脉土公司代理人身份、以发包三穗、天柱、黎平三县的通信管网铺设工程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方式对被害人吴某某、龙某乙、某某甲、姚某某、朱某某、某某乙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上述被害人合同保证金28万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挥霍。经查,三穗、天柱、黎平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均无龙运荣所说的通信管网铺设工程,亦无龙运荣所说的金脉土公司。金脉土公司和通信管网铺设工程为龙运荣所虚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承包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龙某乙、某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运荣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穗公(网)检[2019]69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云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证据材料五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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