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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述儒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龙述儒,绰号“**”,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8年9月5日因另案犯非法采矿罪被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述儒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龙述儒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鱼塘养殖为名,在恩平市**镇**村委会“**”、“**”(土名)两地进行开挖,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鉴定,“**”被破坏耕地面积为6.78亩,地块全为基本农田、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被破坏耕地面积为6.02亩,地块为基本农田、旱地,破坏程度为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龙述儒的供述辩解;2、相关书证;3、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4、证人龙某甲、龙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龙述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述儒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述儒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系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述儒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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