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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金山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龙金山,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金山涉嫌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8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龙金山采用箱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湖北省武汉市,在西双版纳州**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56.2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56.26克。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金山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官公司鉴字第D0169号可疑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山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龙金山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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