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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金才、石再福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龙金才,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组。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9月16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再福,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龙金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石再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龙金才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月11日)。2020年2月11日,本院将龙金才盗窃案、石再福盗窃案合并审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龙金才与石再福商议窃取他人财物,后两人行至凤凰县**镇**村**组龙某甲房屋处发现无人在家,龙金才从窗户爬进屋内后打开大门,石再福从大门进入屋内与龙金才一同翻找财物。两人偷了一些腊肉和大米,并将被害人龙某乙停放在龙某甲家门口的一辆吉雅两轮摩托车以及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偷走。经鉴定,龙某乙被盗车辆价值800元。案发后,被盗吉雅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龙某乙。

2.2019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石再福行至凤凰县**镇**村时发现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没有上锁,且车钥匙放在副驾驶座椅上。随后石再福电话联系龙金才,邀其一起偷车。龙金才赶到后便去发动车子,石再福在旁望风,得手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2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金才行至凤凰县**镇**园时发现**宾馆大厅无人,龙金才便将被害人常某某摆放在大厅茶几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龙金才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3日,石再福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龙金才、石再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收据、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龙某乙、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金才、石再福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凤价认字[2019]91号、凤价认字[2019]88号、凤价认字[2020]3号;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金才、石再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再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起、第二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龙金才、石再福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奇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金才、石再福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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