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龙雨,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修文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又因盗窃,于2018年4月1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1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雨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老方桥西街村后孙154号,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一楼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700余元。
2020年3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雨至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东片38号门口附近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B83****黑色大众速腾牌轿车驾驶室扶手箱内的人民币5000元。
同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雨两次至余姚市阳明街道老方桥西街村后孙154号,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一楼办公室内,分别窃得被害人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400余元、500余元。
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龙雨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龙雨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同年5月13日,再次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龙雨退赔给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收条、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信息;
2.被害人沈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龙雨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2张、辨认视频2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1张。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龙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雨系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雨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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