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澜沧县富康路往澜沧县小桥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路**路交叉口处时,与施少飞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8.28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民委员会**号自家中,联系方式:1848775****;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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