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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青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龙青,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县,住**县****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青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青因玩网络游戏输了钱,便想以帮他人介绍工程项目的名义来骗取钱财。2019年底,被告人龙青对李某某谎称其在长沙市**项目承包了8栋清包工程,可以分4栋给李某某,并带李某某去看了**项目的施工现场,骗得了李某某的信任。2020年1月,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余某某,并与余某某谈好将龙青准备分给自己的4栋清包工程给余某某做,余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要到项目现场与老板面谈。李某某带余某某与龙青见面,龙青某带余某某、李某某看了项目现场并介绍了项目的情况,约定第二天下午在长沙**见面。第二天下午在**见面后,龙青与余某某协商好项目承包的具体细节,并要余某某交100000元保证金,余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龙青、余某某、李某某三人签订了协议,余某某微信转账20000元给李某某,同时余某某提出两天之内要龙青与李某某提供施工图纸,否则需退还20000元且协议作废。两天后,龙青与余某某未能提供施工图纸,李某某退还余某某20000元,三人当面撕毁了协议。2020年1月16日,龙青单独打电话给余某某,说**项目后期有十几万个平方的清包工程,自己没钱做这个项目,要余某某找个劳务公司去投标,给他30000元可以运作让余某某中标,赚钱后给点好处费给他就行。当晚,余某某分三次微信转账30000元给龙青。19日上午,龙青谎称事情遇到点麻烦,需余某某再转点钱给自己,并保证当天中标,余某某转了10000元给龙青。晚上,龙青谎称项目已中标,还需交100000元保证金。余某某称年底没钱,龙青讲分几次付也行。当晚余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龙青,后龙青陆续找余某某要钱,从1月20日至2月18日,余某某多次微信转账给龙青共55900元。1月29日,龙青伪造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给余某某。后余某某多次打电话询问龙青项目何时开工,龙青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拒接电话甚至更换了手机号码。

案发后,被告人龙青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伪造的中标通知书和身份证、清包工劳务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青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青现关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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