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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龙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饿了么(金堂)代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大道**段**号**栋**单元,住四川省金某某**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在金某某淮口镇花果山山脚下的停车场内,因家庭琐事,用仿64式手枪射中被害人陈某某右腹部后,又用折叠刀将其臀部和手臂刺伤。事后从陈某某体内取出一枚弹头,经鉴定此弹头是该仿64式手枪所发射;被害人陈某某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自述于2010年左右在金某某淮口镇捡到一把仿64式手枪,弹夹内有三颗子弹,后将枪支存放在家中。经鉴定,该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龙某现羁在金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 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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