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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鹏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龙鹏,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屯**村**屯**组。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2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龙鹏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龙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鹏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龙鹏在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1721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镇**旁**一楼**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233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镇**旁**楼**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406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3、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得**公司快递员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228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4、2019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栋**楼**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戴某某及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2812元的2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5、2019年5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外面门面一楼**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上共计6个电瓶后(无法鉴定价值)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36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7、2019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道上,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动车上价值人民币共计552元的6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8、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栋**楼**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33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9、2019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30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10、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路**栋**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133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门口**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扳手,拉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速员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共计人民币133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1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至长沙市天心区**路**号**快递店门前,用自带的板手,拧开电瓶连接的螺丝,盗窃**公司快递员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送快递的三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2812元的10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13、2019年12月9日凌晨三四点,被告人龙鹏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路边,用手强行抬开电动车座椅,然后扯断电瓶电线,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电动车内价值人民币共计510元的6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盗电瓶等物证;3、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任某某、戴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龙鹏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鹏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4月3日

附项:1、被告人龙鹏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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