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677号
被告人龚丽红,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5********,汉族,高中文化,**保险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弄**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弄**号)。被告人龚丽红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丽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丽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龚丽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丽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龚丽红伙同高某甲、陶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决)、刘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开设“牛牛”赌局,组织赌客参赌,抽头渔利。被告人龚丽红负责纠集赌客参赌,高某甲负责提供场地、望风等,陶某甲负责联系赌客、望风等,李某某负责抽头,另安排朱某某、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放水钱,安排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头。后上述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在江阴市**街道**路**号**公寓南侧厂房、**街道**森林公园西北角处**户外拓展基地湖边简易房、江阴市**路**号江阴**齿轮箱有限公司、**街道**村湖边西南角生态园、江阴市**家园**路**号**室、张家港市**镇**风景区**庙东侧简易房、江阴市**镇**村**号、张家港**镇**路**号**大酒店一楼餐厅、江阴市**路**号**红木等处开设赌场12场,组织彭某某、陶某乙等人参赌,抽头渔利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孙某某、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丽红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丽红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丽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丽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龚丽红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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