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38号
被告人龚佳武,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佳武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龚佳武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被告人龚佳武在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市等地使用银行卡取出人民币在珠海口岸兑换成港币,后将换得的港币带至澳门赌场兑换人民币,每次收取0.5%至1%的费用。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龚佳武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附近的银行取款后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人民币212000元、银行卡39张。
经审计,被告人龚佳武持有的39张银行卡用于买卖外汇的取现金额共计人民币43656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朱某某、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龚佳武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佳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龚佳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佳武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8卷。
3.扣押人民币212000元、银行卡39张、苹果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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