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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军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638号

被告人龚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龚军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上仙垟村,通过在窗户外伸手的方式,盗窃走被害人金某某挂于出租房墙上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和一个黑色背包及包里的200元现金。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因标的无实物,无品牌规格型号,不具备价格认定条件。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振兴中路,通过挤玻璃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的新天地网吧内,致使玻璃门破裂。随后,被告人龚军盗窃走网吧冰箱内七包饼干、四包辣条等物品。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钢化玻璃大门认定损失价格为550元。

3、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新丰路,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JB6****福田皮卡车内,盗窃走车内6包硬中华香烟。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包硬中华香烟认定价格为258元。

4、2020年4月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鲱常爱早教中心,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该早教中心,盗窃走早教中心收银台上的一个奥康红色女士皮包。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包认定价格为83元。

5、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淡溪镇天雁小区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万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50****五菱七座面包车内,盗窃走车内600元现金。

6、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桥头,通过在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窃走被害人放于一楼大厅楼梯口的一个单肩包、一个金色猪样式的储蓄罐及储蓄罐内的十几元钱。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单肩包认定价格为10元;被盗储蓄罐认定价格分别为8元。  

7、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新爱婴早教中心,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该早教中心,盗窃走该早教中心收银台内的40多元零钱。

8、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龚军到乐清市虹桥镇四村新萌幼儿园旁边桥头,通过爬车窗方式进入许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L0****大巴车内,盗窃走车内1元硬币。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龚军的亲属已将被盗600元退还给被害人万某某,并取得被害人万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万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军在被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军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仕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军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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