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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勇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龚勇,诨名“勇儿”,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居住**。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规定,2011年8月9日被该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6月3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10月2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对龚勇进行了精神疾病鉴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勇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龚勇在常德市鼎城区镇**附近的马路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沈某乙的一台黑色台翔牌电动车。沈某乙发现电动车被盗后,通过车辆GPS定位追踪,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路**餐馆前面发现被盗电动车,当场将龚勇扭获并报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抓获材料,证据保全文书,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监控截图,车辆防盗登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

3、证人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

4、勘验、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龚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龚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彪

检察官助理:邹珊珊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龚勇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_、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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