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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卫东故意杀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龚卫东,,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卫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卫东因怀疑其妻被害人闵某某有外遇,自2018年起龚卫东经常与闵某某发生吵打。2020年7月30日晚10时许,龚卫东从外面喝酒回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家中,因心中不愉快,便和闵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闵某某,龚卫东被其长子龚某甲拉开后,到自己睡的房间拿出一把砍刀对闵某某进行砍杀,后闵某某逃脱。闵某某跑脱后龚卫东便提着刀子到处找闵某某,但是没有找到。民警和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在将闵某某抬上救护车,准备进行治疗的时候,龚卫东将事先准备好的雷管炸药点燃后丢进救护车里,想炸死闵某某,所幸只有雷管爆炸,炸药没有爆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抽样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甲、龚某乙、龚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卫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卫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卫东为泄私愤,持刀对被害人打杀,随后又引爆炸药意图炸死被害人闵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卫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龚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卫东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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