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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嘉炜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176号 

  被告人龚嘉炜,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84********,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嘉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4月21日、4月28日,被告人龚嘉炜分别收取黄某某微信转账900元、600元、600元后,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蓝天郡11栋楼下找“河南佬”购买毒品,后每次都在南昌市西湖区华财大厦附近厕所门口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点麻古和冰毒)分一半交给黄某某。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龚嘉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龚嘉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嘉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嘉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嘉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嘉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嘉炜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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