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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国营强奸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龚国营,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社**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国营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7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龚国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龚国营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智力残疾人,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集美区**社**号**室的住处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龚国营因无法将阴茎插入被害人王某某体内,在被害人王某某阴道口摩擦至射精。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龚国营又两次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两次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龚国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龚国营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史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国营的供述与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国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国营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国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国营在实施本案第一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国营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林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龚国营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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