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龚天斌,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东街**号**单元**。被告人龚天斌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龚天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天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龚天斌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天斌,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龚天斌伙同易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新沂市**路王某某经营的**超市、**镇**村朱某某经营的**浴池等六处地方各放置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供他人赌博, 并与王某某、朱某某等六名店主约定平分利润。截至2019年1月。被告人龚天斌及易某某从中获利合计达人民币5000余元。2019年1月17日、18日,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上述超市、浴池等店内查扣“老虎机”6台,并当场缴获机内1元硬币共计45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龚天斌及同案人易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天斌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天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龚天斌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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