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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学兵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龚学兵,曾用名龚应,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油漆工,住贵州省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于同月11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学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学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时某某时许,被告人龚学兵在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紫丁香KTV门口,因琐事与蔡某某某某发生争吵,后用手推蔡某某肩膀致对方后退倒地昏迷,被告人龚学兵随即逃离现场。同月15日,蔡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蔡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在原有强直性脊柱炎基础上,摔跌过程中头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等,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死者摔跌所致头颈部外伤为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到案后,被告人龚学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

2.证人龚某甲、肖某甲、曾某某、肖某乙、吴某某、龚某乙、龚某丙、罗某某、徐某某、袁某某、夏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学兵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学兵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学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晖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学兵现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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