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龚富贵,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富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2020年6月8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告人龚富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吸毒人员曾某某联系龚某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约定以5600元价格购买毒品冰毒10克,麻果5颗。
2020年1月15日17时许,龚某乙安排被告人龚富贵携带毒品前往麻安高速宝丰收费站附近与曾某某进行交易,龚富贵遂从竹山县擂鼓镇西河村5组龚某乙家附近的红砖下取出事前藏匿的毒品,驾驶摩托车前往宝丰镇,行驶至擂鼓镇政府附近路段时因摩托车熄火后无法启动,遂与曾某某约定在擂鼓镇政府外广场上进行交易,龚富贵按龚某乙指示将毒品放置在擂鼓政府外花坛内,在路边等候曾某某付款取货,当日18时许,龚富贵被民警抓获,经龚富贵现场指认,民警在擂鼓镇政府外花坛内起获涉案疑似冰毒10小包,共计净重9.95克,疑似麻果3颗,重0.27克。
2020年2月17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龚富贵持有的10包疑似冰毒和3颗疑似麻果中均检验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指认、检查等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龚富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富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富贵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富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富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龚富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丽
检察官助理:常荣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富贵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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